索引号 | 01526299-4/2023122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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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委属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规则。
省发展改革委及委属事业单位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滇中新区、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是指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及委属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或者甄别,确定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细化量化标准,具体裁量权基准详见《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附件)。
第四条 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条件等要求内行使,应当符合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公平公正对待当事人。
(三)便民高效原则。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严格规范申报要件、许可条件、办理时限等程序要求,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获得行政许可。
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设立依据、申报要件、许可条件、裁量结论、办结时限等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行政许可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和审批级数,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明确的申报要件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需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标准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对申请材料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作出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存在兜底条款的,应当进行细化及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材料的,应根据法定行政许可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四)明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原则上不得出现模糊用语或兜底条款。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承诺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应将延期时限及理由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和归档。
第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时,应及时调整修订本规则及《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