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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1-0702005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卫生健康领域补短板 发布日期 2021-07-02
文号 龙政办发〔2021〕22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儿童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20〕30号)精神,结合龙陵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1年底,探索建成不少于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60%,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80%。到2025年,全县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均达到90%,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家庭照护服务支持指导

1.加大对《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提供哺乳条件、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县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依托医疗卫生机构、中职学校、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有关知识培训,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指导、疾病防控等服务。抓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婴幼儿家庭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社区照护服务力度

1.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依托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计划生育宣传员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村(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村(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村(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对农村和贫困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积极争取并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1.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以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单位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鼓励县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县委编办、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注册登记备案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县卫生健康局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登记机关要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生健康局。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属地各乡镇社会事务办申请备案,经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初审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登记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机制,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执法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卫生评价、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服务收费监管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中职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资质齐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用地用于开展托育服务。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机构用地,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二)加强政策支持

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以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当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宣传推广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信息支撑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云南省人口家庭信息系统和托育机构备案管理等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社会支持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有关成员部门、10个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龙陵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推广,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知晓率、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的宣传教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道德建设。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持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度。

(三)强化部门协同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融媒体中心、税务、消防救援等有关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管指导和宣传引导,同时要加强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打好政策落实“组合拳”,切实形成密切协作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形成多方合力的协作纽带,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四)强化示范引领

积极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符合龙陵实际、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使群众获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相关链接:《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