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0-1/20241010-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 普法工作 | 发布日期 | 2024-10-10 |
文号 | 浏览量 |
案例一:天津市某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通报、相关部门抄告等材料记录的问题隐患,对天津市某通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多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多部车辆长期异地违规运营,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不到位以及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执法部门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2021年6月2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依然存在多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多部车辆长期异地违规运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等事故隐患问题。针对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行为,执法部门给予罚款10万元同时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30天。期满后,执法部门检查发现该公司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吊销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九的规定,给予上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上述公司停产停业整顿30天,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运输车辆的位置和行驶路线,可以随时纠正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确保车辆安全十分重要;客运车辆长期异地违规运营,缺乏监管使车辆的性能及运营状况均无法得到保证,同时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针对该企业“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事故隐患突出、违法行为恶劣的行为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对广大运输企业起到了警示教育的震慑作用。该案件是天津市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的首例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案件,强力督促了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天津某缘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我市各有关部门的通报,以及2021年5月2日天津某缘物流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西青区发生交通事故,涉事车辆技术档案存在不健全的问题对该公司涉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经营管理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以及考核结果、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针对上述情况,执法部门依法对天津某缘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2021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经限期整改后依然存在危险品运输车辆违规存放在医院、居民区、商业区等点位的事故隐患,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造假,未如实记录的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依法给与天津某缘物流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30天,并处罚款共计1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计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整顿30天,共计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共计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为市区内的商铺和群众运送液化石油气,如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那么一部运输车辆就是一个“流动炸弹”,随时可能造成危险品泄露或引发燃烧甚至爆炸。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该案件的查处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督促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风险隐患防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案例三:某骏客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开展高速离津查验时发现天津市某骏客运有限公司车辆搭载23名乘客从天津市前往重庆市,经营者使用伪造的包车客运标志牌,且未落实天津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1月18日,执法人员对某骏客运公司进行检查,涉事车辆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擅自运营,该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按规定落实旅客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和天津市关于省际包车停止营运的有关要求,对名下客运车辆失管、漏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任何一个环节的纰漏都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当前正是疫情防控吃劲的关键时期,更需要各方面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举措,把防控措施落细、落小、落实。该案的查处给涉案企业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对其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严的道路运输企业起到警示作用。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道路客运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异地传播,为旅客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保障。
案例四:天津某某达客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3日,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天津某某达客运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逐一进行立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共计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首例按照《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企业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为案由进行立案处罚的案件。《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设置安全总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且安全总监应当为专职人员。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专业性较强,为便于主要负责人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需要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人员的协助。道路运输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设置专职安全总监,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五:天津市某旭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线索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天津市某旭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帅某某存在未依法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完善等违法事实,构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的重要手段,对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意义重大,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案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处罚对象,旨在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案例六:某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南港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铁路专用线2标段检查中发现,该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为某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变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9人,其中7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构成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版)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版)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该案的查处让企业进一步提升了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识到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安全生产,只有把全体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才能全面提升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形成全面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良好生产经营环境。
案例七:天津市某某诚客运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5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某某诚客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阅了车辆运行轨迹、动态监控台账以及客运包车标志牌核发情况。经核查比对发现该企业名下部分营运车辆存在长期违规异地经营情况,且公司对该行为经营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给予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公司对名下车辆“以包代管”“挂而不管”,导致存在事故隐患、影响交通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后果,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影响行业和社会的稳定。该案件的查处有效打击震慑此类非法行为,为确保乘客安全,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保障。
案例八:天津某丁客运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5日,执法人员在对天津某丁客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仅能提供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之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台账记录;无法提供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之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台账记录,且无法提供已有效落实上述工作的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法条,并规定企业要如实做好记录管理,旨在督促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运行机制。不断发现隐患、深挖隐患、消灭隐患,才能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不出问题。如果抱着侥幸心理、懈怠心态,不加以重视,安全隐患很可能演变成安全事故,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严重的后果。本案针对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进行处罚,有力督促了相关企业严守安全底线,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九:天津某盛货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天津某盛货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2年3月组织的2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中没有考核内容,4月份该公司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中增加了考核内容。4月份《安全培训及评价记录》中“参加培训人员”为“全体员工”,“受训人员签到簿和考核记录”只有3名驾驶员和1名押运员签字和考核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缺失,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相比普通车辆在发生事故后,更具有复杂性和危害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具有危险性。新颁布的《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着重细化了对考核要求,进一步明确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该案件的查处进一步强化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督促企业树立维护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观念。
案例十:天津市某某恒客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某某恒客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已对19名从业人员进行了考核,采用的试卷名称为《客运驾驶员从业安全培训考试试题》,其中有4名从业人员的试卷雷同,笔迹一致。经询问,该公司供述以上4份试卷是由公司统一复印后,驾驶员仅填写了姓名、驾驶证类型、车型等基本信息,并未实际参加考核。该公司构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上述公司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频次、学时、内容要求。新颁布的《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要求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上述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造假的行为,为其旅客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留下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造成威胁。本案的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地落实,规范客运行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