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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0-1/20240930-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目录 普法工作 发布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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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交通
交通运输行业典型监管执法案例

案例一:徽县交通运输局对吴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3日,吴某驾驶甘A7***1红岩牌4轴重型自卸货车(载货为砂子),由徽县柳林镇运往徽县江洛镇,原车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现实际高度为2米,擅自加高货厢0.5米,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运营证的车辆在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徽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吴某驾驶甘A7***1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给予吴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临夏州交通运输局对李某某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7日,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甘N****7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装有20个液化气瓶,其中2个装有液化气,其余18个为空瓶),从惠民液化气站灌装液化气后送往市区内各饭店。李某某驾驶非营运车辆运输销售瓶装液化气,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处理结果: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甘N****7车辆依法进行暂扣做进一步调查,并对车内液化气瓶进行了卸载转运。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李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违法行为向所属企业进行抄告。

案例三: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对甘肃**工贸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3日,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办理“陈某某 张某某交通事故案”中发现:当事人陈某某所驾驶的甘H5****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GPS系统及车内监控不能正常使用,同时存在超载运营交通违法行为。2023年6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调取所属企业车辆监控平台信息,查实该企业甘H5****号车辆2023年5月3日在行驶过程中GPS系统不在线且甘肃**工贸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GPS监控职责。

处理结果:甘肃**工贸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涉嫌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甘肃**工贸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甘肃**工贸有限公司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对敦煌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9日,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敦煌市***有限公司所属甘F7****号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处理结果:该公司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运输企业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五:西和县交通运输局对天津市**客运有限公司班线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7日,接群众举报一辆天津籍中型客运车在西和不定期载运天津的务工人员,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通过分析研判,基本掌握该车行车轨迹及活动运营规律的基础上,执法人员于9月21日在西和县张庄村路口发现该车(车号:津CD87**),随即对该车涉嫌“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处理结果:天津市**客运有限公司公司存在“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对徐某某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0日,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兰州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反映,甘AQ5W**普通厢式货车在经九、纬一路十字处进行倒卖甲醇经营活动,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调查取证,该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车辆装载危险品3.19吨(甲醇)。

处理结果:当事人徐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徐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临夏州交通运输局对陶某某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6日,临夏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568线K191+400M例行检查中发现,陶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AB21**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砂石料,经称重设备检测及实地勘验,该车为四轴车,车货总重量67720千克,超限36720千克,超限率118.45%,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处理结果:当事人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陶某某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