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5041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取用水 | 发布日期 | 2025-04-11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龙陵县对辖区内腊寨电站水库、腾龙桥二级电站水库、茄子山水库、乌泥河水电站、阿鸠田水电站5座电站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将划定成果予以公告。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腊寨电站水库
1.管理范围:腊寨电站水库区域管理范围,划界长度为8.6264公里,划界面积为1.35502平方公里。
2.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划界长度为8.8626公里,划界面积为2.91424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划定详见附件1。
(二)腾龙桥二级电站水库
1.管理范围:腾龙桥二级电站水库管理范围,划界长度为38.399公里,划界面积为3.219平方公里。
2.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划界长度为38.840公里,划界面积为3.7041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划定详见附件2。
(三)茄子山水库
1.管理范围:茄子山水库管理范围划界长度为58.961公里,划界面积为5.2924平方公里。
2.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划界长度为36.447公里,划界面积为14.359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划定详见附件3。
(四)乌泥河水电站
1.管理范围:乌泥河电站首部区域,划界长度为4.262公里,划界面积为0.12119平方公里。
2.保护范围:电站首部区域保护范围,划界长度为4.791公里,划界面积为0.49319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划定详见附件4。
(五)阿鸠田水电站
1.管理范围:阿鸠田电站首部、沉沙池区域,划界长度为2.437公里,划界面积为0.062323平方公里。
2.保护范围:阿鸠田电站首部、沉沙池区域保护范围,划界长度为2.656公里,划界面积为0.218926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划定详见附件5。
二、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一)在上述5座电站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在上述5座电站水库管理范围内,除执行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9.在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后续如有变动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附件:1.腊寨电站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平面图
2.腾龙桥二级电站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平面图
3.茄子山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平面图
4.乌泥河水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平面图
5.阿鸠田水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平面图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