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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4-4/20240322-00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及目录 发布日期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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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水利、水务
龙陵县水务局关于印发龙陵县水务局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龙陵县水务局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范围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保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等有关规定,熟悉标准、范围及程序,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并于每年年初向局办公室上报本年度各股室、二级单位需要编制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范围:

1.拟定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御洪水方案等重大水利规划;

2.重大水利国有资产处置;

3.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4.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水土保持规划;

5.其他需要提请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均需要满足文件公开发布。

(二)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1.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2.决定人事任免;

3.制定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4.处置突发事件;

5.本部门能够依法依规和依职权可以直接办理的事项;

6.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事项已作出规定的落实事项。

二、全面履行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

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事项,各股室、二级单位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法定程序,确保程序合法、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事项执行股室、二级单位是开展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对决策实施后评估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按程序提交水务局本级全体班子召开班子会讨论决定。

三、规范整理归档

承办股室(或二级单位)要按照“一事一档”的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将在制定、执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决策建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实施后评估、督促检查等材料认真收集归档,并将收集整理后的档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报备。

附件:龙陵县水务局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