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gtj/20250508-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收土地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05-08 |
文号 | 浏览量 |
县水务局:
你单位报来的《龙陵县水务局关于划拨20.2776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作为龙陵县淘金河水库工程用地的请示》(龙水发〔2025〕3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平达乡河尾村530523201202GB01293、530523201202GB01294、530523201202GB01295、530523201202GB01296、530523201202GB01297号宗地(其中530523201202GB01293号宗地16.2278公顷、530523201202GB01294号宗地0.0303公顷、530523201202GB01295号宗地0.0552公顷、530523201202GB01296号宗地3.5715公顷、530523201202GB01297号宗地0.3928公顷),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龙陵县淘金河水库工程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5〕135号)批准范围内的4.0498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及16.2278公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合计20.2776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给龙陵县水务局,作为龙陵县淘金河水库工程用地。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设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土地规划用途为水库水面用地、水工设施用地,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划用途建设使用,建设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履行,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宗地不得改变规设条件。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我局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接文后请到县税务部门缴清相关费用并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