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8-X/2024091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征地管理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4-09-11 |
文号 | 浏览量 |
“先审批,后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 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 批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 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 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 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 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 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 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 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 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