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8-X/20240628-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征地管理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4-06-28 |
文号 | 浏览量 |
“要建房,先审批”
“不违法建房,做守法公民”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城乡建设”
“严格规划审批,依法治理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 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 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 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 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 ) 临 时 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 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 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