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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0-0-09_D/2017-0914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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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木城乡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木城乡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散装白酒是酒类监管的重点,具有易勾兑、隐患大、风险高等特点。从日常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来看,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安全意识低、卫生条件差、生产经营不规范、添加甜蜜素、安赛蜜等甜味剂,使用食用酒精勾兑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相对严重。为确保白酒质量安全,消除白酒行业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和“潜规则”,根据2017年8月25日云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部署及《龙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食安办发〔2017〕21号)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坚持监管与发展、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管、从严整治、规范生产、方便群众,进一步规范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勾调白酒,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意识;推进《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全面实施;坚决取缔一批不符合规定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做到整治一批、规范一批、打击一批、淘汰一批,全面提高白酒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全乡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体做到以下10个100%,即:

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告知率达100%,登记建档率达100%,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承诺书)达100%,每户一批次抽检快速检测覆盖率达100%,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100%,监管责任网络覆盖率达100%,进货采购索证索票建档率达100%,白酒抽检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率达100%,问题白酒召回率达100%。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整治对象

全乡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含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下同)。

(二)整治重点

1.白酒小作坊

(1)检查是否按照《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云食药监食监〔2017〕4号)进行登记。

(2)检查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5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

(3)检查采购的原辅材料以及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生产许可范围的是否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检查是否依照有关白酒食品安全标准,定期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5)检查是否按照固态法生产白酒,是否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白酒,是否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

(6)检查是否在所生产销售白酒的容器上标明相关信息;是否建立生产销售制度,如实记录所生产销售白酒的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形成产品可追溯。销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个月。

2.散装白酒经营者

(1)检查销售的散装白酒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散装白酒的容器上标明名称、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配料表等内容。

(2)检查散装白酒经营者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白酒合格证明文件。检查散装白酒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1)检查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白酒合格证明文件。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自泡酒是否经检验合格,泡制使用的动植物成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散装白酒盛放的容器及储存条件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安排全乡的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行动为期半年,从2017年9月初至2018年2月底,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9月11日到9月25日)

各寸(社区)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发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辖区内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进行全覆盖宣传告知,宣传告知率达到100%。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9月26日到2018年1月25日)

1.建立健全登记档案记录。各村(社区)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完成辖区内白酒小作坊的登记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档案,登记建档率达100%,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建档率达100%;监管部门与辖区内所有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承诺书)并建档,签订率达100%。

2.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要以容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白酒小作坊为重点监管对象,以农村集体聚餐、工地食堂、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场所,明确监管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坚决消除监管死角、盲区,对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3.开展安全抽样检验检测。各村(社区)、乡农业中心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所有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快速检测,每户至少检测一批次,快速检测覆盖率要达到100%。主要是检测甲醇是否超限,有条件的可开展甲醇、氰化物、铅、糖精钠、甜蜜素、三氯蔗糖等其他安全性指标的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对筛查出的问题产品,按规定进行监督抽样,送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白酒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和销售,责令召回不合格的产品,并依法进行查处。

4.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有关单位在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有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或生产无标识、标识信息不全、用非食品原料勾兑白酒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月26日到2月20日)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梳理存在问题,不断建立健全白酒小作坊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将适时对各村(社区)和各有关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组织,统筹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明确目标、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安排必要的专项整治经费,确保整治行动顺利有效开展并取得真正实效。为确保整治行动顺利有效开展,决定成立木城乡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余嘉龙同志为组长,各村(社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边防派出所、乡农业中心、卫生院等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日常工作等。

(二)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所)履行辖区内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监管责任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全面推进综合治理。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深入排查整治白酒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所要与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村(社区)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建共享食品安全。

(四)着力强化舆论宣传。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载体平台,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和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白酒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

(五)加强信息报送反馈。请乡食安办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2018年1月28日前将宣传发动及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总结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陈安玺,电子邮箱:llxsabcax@163.com),2018年1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全面总结,重要信息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