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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0-0-07_k/2017-0806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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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交通
木城乡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木城乡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近期来,全国各地因载货汽车超限超载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的比重节节攀升,为有效遏制因超载超限货车发生重特大事故,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 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管养〔2016〕840 号)和《保山市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保政办函〔2017〕35 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46号的要求,持续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针对治超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基础设施安全,结合木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牢牢抓住源头治理和路面理两个重点,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严管重罚和宣传教育相结合,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和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推进我乡治超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多部门协同开展工作。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货、责任倒查、奖惩并举”的工作方针,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使用报废车辆的进行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拼装和使用报废车辆的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员给予违纪记分)、“赔”(收取路产赔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措施,全面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基本消除我乡重点道路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其他道路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道路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三、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我乡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一)乡治超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李建斌 乡党委副书记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 刘佳佳 乡党委副书记

余嘉龙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余天明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闫 华 乡纪委书记

何学寿 乡卫生院院长

文贵林 乡武装部部长

廖耀高 乡宣传委员

成 员: 余晓静 乡党政办负责人

罗加正 乡安监站站长、交通管理所所长

寸勐进 乡财政所所长

蒋加良 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唐才庭 乡水管站站长

赵 聃 乡林业中心主任

杨国仁 乡农业中心主任

杨春旭 乡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

张家押 乡兽医站站长

何正强 乡社保中心负责人

吴超开 乡综治办主任

姜加田 乡文化中心主任

杨林政 乡司法所所长

杨祖强 乌木寨村支书

罗忠和 花椒村支书

郭玉琴 老满坡村支书

明正武 木城社区支书

孔云安 鱼塘垭口社区支书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若有变动,由相应人员替补,不

再另行发文。

四、职责分工

(一)乡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组织、督查

和部署全乡治超工作,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二)乡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乡治超工作日常事务;组织会议,汇总信息,编发文件、筒报;协调各成员单位

工作;督查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三)交通管理所:负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乡乡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责在建工程建设工地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把好工程车辆、驾驶人的审核关,非法改装车、无牌证车辆、无证驾驶人员不得在工程建筑工地参运。

(四)乡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非法改装、拼装汽车企业

依法监管,加强对流通环节销售非法改装、拼装不合格车辆行为

的依法查处。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及治超站点、货物站场

在用衡器等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周期检定。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发现的问

题依法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

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实施监管和处罚;加

强对公路沿线建筑材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管和管理,坚决联

缔无照经营行为。

(五)乡国土资源所:负责加强煤矿、砂石料等矿山开采

源头管理,严把源头开采关。督促煤矿、砂石料等矿山企业严把、

工程车辆、驾驶人的资质审核关,不得使用非法改装车、无牌证

车辆、无证驾驶人员在煤矿、砂石料等矿山工地参运。会同关单

位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

(六)乡水管站: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工地车辆超限超载源

头治理。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严把工程车辆、驾驶人的资质审核关,

不得使用非法改装车、无牌证车辆、无证驾驶人员在水利工程建

设工地参运。

(七)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负责加强对砂石料场等非

煤矿山源头装载管理,从源头对运输车辆实行按载装运,制止超

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

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干公路沿线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

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对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理;牵头组织有

关单位对因超限超载引发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整处理,依法追究有

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八)乡财政所:负责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乡财政年度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罚没、收费等票据的监管。

(九)乡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宣传报道;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等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十)乡纪委:负责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对治超工作不力、不履行职责、违法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当事人和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十一)乡司法所:负责对有关单位起草的治理超限超载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依法裁决有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二)各村(社区):配合各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开展治超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矿山、非煤矿山、工业企业、汽车修理厂、货运源头企业、货源(场、站)、建设工地的源头监管。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源头监管职责,

落实源头监管责任,采取驻点或巡查的方式,对车辆源头、货物

装载源头和从业人员实施有效监管,做到治超政策宣传到位,企

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源头监管落实到

位,超限超载查处到位,把超限超载遏制在源头,解决在源头。

加强车辆源头管理。严格执行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市场准入规定,对不符合国家货运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予登记和发放牌号,运政部门不得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手续。从严打击整治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加强货物源头装载管理,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从源头上严控车货总重超过 49 吨以上的车辆上路行驶。严格落实违法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 1 年内违法超限以上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道路运输证;1 年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货运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加强路面治理。公路部门要依法对上路行驶的车辆实

施24 小时不间断监控检测,严格执行逢车必查、超载必查、超

载必卸、超载必罚,不消除违法状态一律不得放行,严禁只罚不

卸或以罚代管。路政、运政、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安排人员长期

进驻出行检测站开展联合治超,建立联合治超长效机制,发挥联

合执法作用,加大对车货总重超过 49 吨的非法超限车辆进行严

厉打击。公安机关要对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

依法打击治超过程中发生的聚众滋事、蓄意占道、恶意堵塞交通、

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阻碍治超执法公务等违法犯罪行

为,确保正常的治超工作环境和车辆通行秩序,路政部门要对所

管辖公路不定时、不定点开展流动稽查,特别是对重点区域和重

点路段,要加大稽查频次,严格依法治理,对绕道、绕站逃避检

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厉打击。各乡镇人民政府、公路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公路保护,防止超限超载车辆损坏公路,对乡村公路可以合理设置限载、限宽、限高等设施。对确定的危桥,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采取限行措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

(三)统一认定标准。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按照交通

运输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

格执行车辆轴载质量规定: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 18 吨;

三轴车,其车货总重不超过 25 吨,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

不超过 27 吨;四轴货车,其车货总重不超过 31 吨;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不超过 36吨;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不超过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不超过 49 吨,

其中牵引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重不超过 46 吨。严禁车货总重超过 49 吨以上车辆上路行驶的标准,不经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认定。

(四)统一处罚标准。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

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91 号)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 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2 号)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

危害程度,按下列规给定予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2 米、总宽度未超过 3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0 米的,可以处 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 米、总宽度未超过 3.75 米、总长度未超过 28 米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 米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超过规定的长、宽、高的给予一次记一分处理)。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吨的,予以警告;超过 1 吨的,每超1 吨罚款 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有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对违法超载 30%以下的,给予一次记 3 分处理;对违法超载 30%以上的给予一次记6 分处理;对记分累计达到 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并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经考试合格的,发还其驾驶证。对冲卡闯关不接受检测,或经检测超限超载拒不配合卸载处理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当事人处以 15 日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卸载和处罚后的超限车辆,应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文书应载明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地点、发现单位、卸载数量、处罚结果等内容并送达驾驶人。对当日内已被卸载和处罚的,且与出示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数量相一致的超限车辆,不得给予重复卸载和处罚;如果复检出与法律文书记载不一致的,按照规定再卸载、再处罚,并登记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名单,上报乡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五)区别不同车辆。对整车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

的超限超载车辆,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三不”政策,

但要在道路运输证上记载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对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及车辆,责令其停

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处

罚。当事人接受处罚并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

后方可放行。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

检查现场不予卸货,由公安和安监部门派专人监管,就近到指定

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在其道路运输证上记载违法

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六)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治超执法队伍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治超工作的“五个不准”和“十条禁令”。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因治理超限超载引发公路“三乱”。严格实行“七个一律”: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车辆所属单位、运输企业、驾驶员一律依法查处;车货总重超过 49 吨的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上路行驶;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一律依法查扣;非法车辆改装窝点一律依法取缔;源头违规超限装载的一律停业整顿;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一律依法扣留;治超工作开展不力、治超行为违反规定的一律依纪问责。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把治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起治超工作责任,结合本村(社区)、本部门实际成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保证人员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维护社会稳定。要及时报送治超工作总结等材料,作为每年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乡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 1 次联席会议,听取治超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部署安排治超工作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负有源头监管职责的单位是源头治超工作的监管主体,对源头治超工作负监管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厂矿、企业、料场、货源场(站)以及货运车辆驾驶人是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源头治超工作负主体责任,从事安全管理负责人以及货运车辆驾驶人为直接责任人。负有路面治超职责的单位是路面治超工作的监管主体,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具体执法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担负起治超工作责任,积极主动作为,把治超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舆论宣传。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宣传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超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应根据限超载治理要求,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管作用。

(四)强化工作保障。针对我乡农村公路点多面广、路政执

法人员少的实际情况,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应适当增加辅助执法人员,加强农村公路执法力量。加大对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控检测执法系统建设的资金保障力度。超限运输检测站实行 24 小时工作制,治超检测站要做好进驻单位和执法人员的办公、生活保障。

(五)强化检查考核。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治超工作实行一季一督查、一季一通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对治超工作不力,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出现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的单位各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强化考核奖惩,乡人民政府每年与各成员单位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考核奖惩,推动治超工作落到实处。

(六)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

度,对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

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要认真排查其车辆在生产、改装、注册登

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各个环节

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乡镇人

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对源头监管职责监管不力,致使非法超限超

载车辆驶入公路的、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出厂上路的、或者没有落

实“黑名单”制度的,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货源企业没有严把车辆源头装载关,擅自放行超载车辆驶出矿区

和厂(场)区的,追究货源企业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超限检测站违规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追究治超检测站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进驻执法人员对疑似超限超

载的冲卡闯关车辆没有进行拦截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

治超工作责任追究中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交由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及道路运输“三非”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处罚措施及执法程序。

2.木城乡治理公路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急预案

附件1

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及道路运输“三非”违法

行为认定标准、处罚措施及执法程序

一、认定标准

(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统一执法标准,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 55 吨、平均轴载超过 10 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2 号)第三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 米;

2.车货总宽度超过 2.55 米;

3.车货总长度超过 18.1 米;

4.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 千克;

5.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 千克;三轴汽车列

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7000 千克;

6.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

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6000 千克;

7.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3000 千克;

8.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 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2.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

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

准减少 3000 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3.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4.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

限定标准;

5.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

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

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二)“三非”违法行为

1.非法改装: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

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主要包括:

①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

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

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②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

不同的外观颜色。

③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致

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

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

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

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

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

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

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④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

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

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

卧铺铺位。

2.非法客运: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旅客运输的行为。

二、处罚措施

(一)超限处罚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2 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2 米、总宽度未超过 3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0 米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 米、总宽度未超过 3.75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 米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的,处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2.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

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1000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1000 千

克的,每超 1000 千克罚款 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

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二)超载处罚

1.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 30%的,罚款 200 元、

记 3 分。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2.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上未达 50%的,罚款1000 元、记 6 分。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50%以上的,罚款 2000 元、记 6 分。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三)“三非”处罚

1.非法改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客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超员: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的,处以 200 元罚款;超过核定人数 20%

以上未达 50%的,处以1000元罚款;超过核定人数 50%以上的,

处以 2000 元罚款;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 100 元罚款。严格执行“一超四罚”。即:交警部门在现场依据交通执法部门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道路运输管理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吊销其营运资质。在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将对运输企业实施吊销营运资质的处罚。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县公安交警大队要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运管部门,由运管部门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执法流程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责任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执法: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入口设立引导岗,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接受检测。

(二)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对确认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限载标准 1 吨以内的,予以警告后放行。

(三)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暂扣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四)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

(五)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检测。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对经检测发现违法状态尚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应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有关规定。

(六)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填写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公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驾驶员。

(七)交通民警收到驾驶员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八)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将驾驶员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留存后,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

(九)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十)整治工作开展以后,全乡范围内货运源头单位不按规定装载或中途加载的超限超载车辆仍上路行驶的,由执法部门抄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环境保护等部门,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配合开展执法,情节严重的,对行政许可事项年检时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