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0-0/20231119-00010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征地管理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3-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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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撂荒在我国农村较为普遍,主要是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劳动力流失严重等多方面的原因,在种地不赚钱的情况下,一些农民将承包的耕地流转给他人进行种树、养殖等“非粮化”、“非农化”行为;也有一些人宁愿将其撂荒也不愿意进行耕种。但是,许多人不知道的是,耕地撂荒居然是“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均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承包耕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款: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资源,耕地更是我们粮食来源的必要条件,“有地”却不“种地”,最后只会让我们的耕地保有量一步步流失,因此,我们要将现有耕地合理利用起来,充盈我们的“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