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1-9/2020-1028010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征地管理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陵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农发〔2020〕164号)文件要求,结合勐糯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三)《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四)《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
(五)《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勐糯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乡镇联审工作机制,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勐糯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邱广海 勐糯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蒋天华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杨培育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成 员:熊正涛 镇党委副书记
李永相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杨加焕 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苏亚娟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杨 烁 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杨永兴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赵尚文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张丽波 勐糯财政所所长
张家常 勐糯司法所所长
杨兴伟 勐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刘 驰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人
李云韬 勐糯国土村镇规划管理所负责人
杨永龙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
李家有 镇林业服务中心主任
秦勇林 龙陵县勐糯片区重点水源工程管理中心
主任
赵金荣 勐糯社区党总支书记
鲁丽华 大寨社区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加龙 海头社区党总支书记
范积旺 田坡社区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唐永国 沟心寨村党总支书记
杨国彪 丛岗村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村镇规划管理所,由李云韬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土村镇规划管理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的各项日常工作。
三、建立各部门联审机制
(一)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1.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完善审核批准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村镇规划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一是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完备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村镇规划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草图。二是严格落实部门联审责任。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管理所和国土村镇规划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申请人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部门意见。三是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四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4.明确报送备案程序。一是申请宅基地占用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把批准审核的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二是申请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审查通过的材料组件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各乡(镇)政府报送材料并征询环保、水务、民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用地转用手续。
(二)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三到现场”制度。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村镇规划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村镇规划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文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资格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借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成果,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获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村民异址新建(含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时,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四)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6规定。在新的宅基地标准未出台之前,继续按《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2018〕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执行:1.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2.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五)农村宅基地报批的基本要求
1.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集镇、村庄建设规划,严禁在规划区外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
2.农民建房需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制度。农民建房需占用耕地,未落实占补平衡指标的,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3.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宅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宅基地用地。
4.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禁止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严禁不批就用,边批边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闲宣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5.城镇居民不得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
(六)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条件。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前提下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农村宅基地:
1.多子女家族,有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居立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子女);
2.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3.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面积小于户均标准面积80%的;
5.迁入农业户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且无住房的居民;
7.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本村组、无住房的。
(七)农村宅基地的收回。下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实施村庄和集镇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集中供养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诞的除外);
6.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7.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8.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1.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同县农业农村局的请示、报告。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镇国土村镇规划管理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2.国土村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村、组及农户合理的宅基地用地规划需求和指标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3.村(社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负责受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提交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等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审查村民小组提交的资料,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
(三)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各村(社区)要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分层次分类别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普法宣传,形成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村民自觉依法申请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分级负责做好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加大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力度,自行确定培训方式、培训内容,迅速有序组织村级宅基地管理人员及开展培训。
(五)严肃工作纪律。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五、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中的所有规定与法律及各种上级政策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方案为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