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36-4-/2020-1211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办税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文号 | 浏览量 |
新办纳税人套餐仅限于新办企业申请办理(新办企业是指尚未进行税费种鉴定、票种核定的纳税人);仅限于建账建制实施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个体纳税人需要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的情形不适用本套餐。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2个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1.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
【事项名称】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登录云南省网上税务局自动开户。纳税人办理完营业证照,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平台获取登记信息,待相关登记信息导入电子税务局后,纳税人首次可通过用户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为法人(业主)身份证号码后六位直接登录网上税务局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业务,登录后可以修改密码。
【设定依据】
无
【办理材料】
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基本规范】
无
2.登记信息确认
2.1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申请条件】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踪查询。
5.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6.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税务机关对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2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申请条件】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事项。
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
2份 |
||
2 |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
1份 |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10.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2份 |
|||
2 |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1份 |
||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申请条件】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设定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
2份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3 |
1份 |
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8.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9.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特殊规定是指: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11.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3.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名称】
发票票种核定
【申请条件】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1份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6.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7.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8.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9.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赋予纳税人。
10.纳税人领用电子发票时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自建和第三方建设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2.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13.临时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后,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1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7.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份 |
||
2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
2份 |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区县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6.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7.该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9.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8.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3 |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5.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应每月征收期申报前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
7.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买)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9.发票领用
【事项名称】
发票领用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1份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或到税务机关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5.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5年。
7.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
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8.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9.纳税人在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应持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10.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事项名称】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申请条件】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3份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获取《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文本。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事项前,需先办理完成“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
1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
【业务描述】
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结合实际需求申请网上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新办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需要购买的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厂商,包括航天信息和百旺金赋两类。
【设定依据】
无
【办理材料】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中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事项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涉及费用需要纳税人自行和相应的服务公司结算。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受理
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反馈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通知纳税人到实体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2.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事项名称】
实名采集
【申请条件】
实名办税,是指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相关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
1份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1份 |
||
3 |
《办税授权委托书》 |
1份 |
||
4 |
《业务委托协议》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特定法定代表人提出委托申请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
1份 |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1份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1份 |
|||
【办理地点】
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名信息的采集方式包括:
①现场采集。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办税人员为纳税人设立登记时未采集过基础信息的人员提供《办税授权委托书》、办税人员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人员提供《业务委托协议》。
②网络采集。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特定法定代表人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验证,可委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持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实名事项。
3.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包括:①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②发票票种核定;③发票领用;④发票代开;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⑦注销登记;⑧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4.办税人员发生变更或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可以提供个人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