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36-4-/2019-0726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费(金)优惠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9-07-26 |
文号 | 浏览量 |
按保山市税务局要求,现将目前执行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等3个减免政策执行口径统一答复如下:
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执行口径的答复
一、免征政策
(一)广告服务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于规定仅对单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在征缴范围内,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符合免征标准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不包括一般纳税人。因此,免征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为: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不包括一般纳税人。
(二)娱乐服务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娱乐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为娱乐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上述规定中的增值税起征点只是确定了免征标准,符合免征标准的缴纳义务人均可享受免征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类型无关。因此,免征娱乐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不超过6万元,按次不超过500元)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二、减征政策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财税〔2019〕46号)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的50%幅度内减征。《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明确:我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因此,不论是广告服务业,还是娱乐服务业,不符合免征条件,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均减半征收。
综上,现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执行口径如附件所示。对于培训课件出现的错误,望各地谅解。
附件:现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执行口径示意表
非税收入处
2019年7月25日
附件:
现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执行口径示意表
行业 |
免征政策 |
减半征收政策 |
||
免征政策依据 |
适用范围 |
减征政策依据 |
适用范围 |
|
广告服务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第七条。 |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不包括一般纳税人。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财税〔2019〕46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
不符合免征条件,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
娱乐服务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 |
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不超过6万元,按次不超过500元)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
关于是否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口径的答复
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5月25日下发了《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明确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10年7月28日,云南省财政厅、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原文转发了财税〔2010〕44号文件,上述两个文件(见附件)未对是否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地方教育附加作出明确。经省局非税收入处向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沟通对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明确:云财税〔2010〕70号未对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地方教育附加另行作出规定,不予免征。请各地严格按上述口径执行政策,对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并入电价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由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代收代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属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请注意区别。
非税收入处
2019年7月23日
关于是否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口径的答复
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5月25日下发了《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明确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10年7月28日,云南省财政厅、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原文转发了财税〔2010〕44号文件,上述两个文件(见附件)未对是否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地方教育附加作出明确。经省局非税收入处向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沟通对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明确:云财税〔2010〕70号未对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地方教育附加另行作出规定,不予免征。请各地严格按上述口径执行政策,对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并入电价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由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代收代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属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请注意区别。
非税收入处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