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36-4-30/2018-0409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费(金)优惠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8-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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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和上级要求,需按规定及时补征缴2017 年1 月1 日以来所欠交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将相关事宜公开如下: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时限要求
从2018 年3 月起,对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供电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随实际用电量征收每千瓦时0.02 元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补征2017 年1 月1 日以来欠交的水利建设基金。其中,2017 年1 月—12 月应缴的水利建设基金要于2018 年6 月30 日前缴清;2018 年1 月—3 月应缴水利建设基金要于2018 年4 月30 日前一次缴清;用电量特别大的涉硅企业可适当延长缴清时限,但必须尽快全额缴清。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责任确定
县、园区引进的招商企业,引进时按《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山工贸园区及“园中园”招商引资优惠电价的通知》(保政发〔2017〕20 号)规定约定电价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引进的县、园区承担或与企业协商承担;其他双方自行约定电价的招商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引进的县、园区与企业协商承担。今后,县、园区引进招商项目时,要注意明确约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责任。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责任划分
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等10 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发〔2017〕22 号),全县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检查、补征和欠费追缴工作由县地税局负责,县发改局、工信息局、商务局、招商局等有关单位和园区要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欠交基金的补交追缴工作。
龙陵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