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36-4-04_B/2018-0316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费(金)优惠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8-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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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地税局公开
征收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
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纳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云政发〔2016〕108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发〔2017〕22号)相关规定,结合龙陵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2分/千瓦时的标准,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依据实际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电量。
二、基金的征收管理及代收机构
(一)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检查和欠费追缴;
(二)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供电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随用电量收取电费的同时代收基金。
三、征缴要求
(一)2017年1-12月应缴基金于2018年6月30日前缴清;
(二)2018年1-3月应缴基金于2018年4月30日前一次缴清;
(三)2018年4月以后的应缴基金,随用电量缴纳电费的同时一并缴纳。
四、基金缴纳方式及地点随电费同步执行。
五、应缴基金查询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应缴基金,请到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当地收费网点查询。
六、其他未尽事宜,请与龙陵县地方税务局联系。
县局规费股:0875-6121469
一分局: 0875-6121460。
龙陵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