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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336-4-04_B/2017-05031057 发布机构 龙陵县税务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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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税务
龙陵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税收政策调整情况通告

龙陵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税收  

政策调整情况通告  

(此件为主动公开)  

全县个人房屋出租纳税人:  

个人出租房屋从性质上分为个人出租住房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两类。从2017年1月1日起,原按照云财企[2012]28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住房出租按5%综合征收率、个人非住房出租按12%综合征收率的政策已经停止执行。  

依照税收政策调整规定,对个人住房出租和个人非住房出租计算缴纳税款做出如下通告,请全县个人房屋出租纳税人按照县地税局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为当年12月15日前。  

一、个人住房出租应纳税计算  

个人住房出租需缴纳“四个税、二个附加”。  

(一)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二)增值税(营改增):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执行“起征点”政策,按月出租月租金不足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涉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执行“起征点”优惠政策。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我县执行县城和建制镇5%、乡上1%二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率2%计算缴纳。  

(四)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免征税种:即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应纳税计算  

个人非住房出租需缴纳“六个税、二个附加”。  

(一)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二)增值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执行“起征点”政策,按月出租月租金不足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我县执行县城和建制镇5%、乡上1%二档税率)  

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率2%计算缴纳。  

(四)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超过1角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龙陵县按使用土地面积,分乡镇分地段每年每平方米4元、3元、2元、1元征收。  

特此通告!                          

                        龙陵县地方税务局  

                                    2017 年5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