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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ajj/20161013-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人事信息 发布日期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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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机关事务
龙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胜任现职非领导职务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干部召回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龙陵县安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设一支信

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素质能力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

第三条 召回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四)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严格管理、惩教结合原则;(四)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陵县安监局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干部,实行召回管理:

(一)理想信念动摇,精神萎靡不振的;(二)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三)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工作不在状态,效率低下的;(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安排,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五)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事关公共安全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

(六)抓党建工作不力,履行党建责任不到位,党建工作考核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七)被省、市、县督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或造成乡镇、部门工作被省、市、县“一票否决”的;

(九)在扶贫攻坚、征地拆迁、城市建设、殡葬改革、招商引资等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中,不支持、不配合的;

(十)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十一)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得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连

续两年“优秀”和“称职”得票比例达不到三分之二,年度考核为

“基本称职”等次的;

(十二)经抽查核实,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被认定为“瞒报”2 次及以上的;

(十三)因违反纪律,被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及以上问责,有必要召回的;

(十四)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调查核实,认为有必要召回的;

(十五)其他原因需召回的。

第六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认定;(二)结合专项考核进行认定;(三)结合干部考核考察进行认定;

(四)结合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的情况进行认定;(五)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通报等进行认定;

(六)结合群众举报、上级评价、本单位党委(党组)建议等情况进行认定;

(七)结合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认定。

第七条 对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处理措施包括: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集中培训、实践考察、组织处理。

(一)诫勉谈话。召回干部由局里分管领导开展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责令召回干部做出书面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刻认识和反思,并做出整改承诺。

(三)集中培训。由局宣传股负责,对召回干部进行为期 3 天的党章、党规、准则、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知识的封闭式学习,学习后统一考试,考试成绩80 分为合格,合格后方能结束集中培训,并撰写检查材料及整改承诺。

(四)实践考察。安排召回干部参与征地拆迁、扶贫攻坚、信访维稳等重点、难点工作,时间为1-3个月。考察期结束后,对召回干部进行考察考核,考核合格的,返回原单位工作。

(五)组织处理。根据情况,对召回干部采取转岗、降职降级、待岗、辞退等方式进行处理。

1.转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安排转岗。

2.降职降级。调整任低于现职级的职务。

3.待岗。对因不胜任现职受到 2 次召回组织处理的干部进行待岗处理,待岗时间 2 个月,待岗期间扣发工作性津贴。待岗期间的干部按照转岗原则自行选择新的工作单位,在待岗期间找到接收单位后,由接收单位按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待岗期满后,仍未找到接收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实施程序。

(一)提出建议。一般由单位党委(党组)提出召回一般干部意见建议。

(二)核实认定。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提出的召回一般干部意见建议,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核实认定。

(三)研究决定。根据召回干部意见建议及核实认定情况,单位党委(党组)提出召回干部名单呈报县委讨论决定。

(四) 召回谈话。一经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召回管理对象的,各级领导要与召回对象深入开展谈心谈话。

(五)实行召回。运用第七条中一种或多种方式对不胜任现职干部实行召回。 不胜任现职干部受第七条( 一)( 二)( 三)( 四)项中2次及以上召回处理的,给予第(五)项中任选一种或多种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 被召回的干部本人对召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召回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有关复核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对召回干部进行跟踪管理和考察。凡被召回给予实践考察、组织处理两种处理方式的,形成的相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职级)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凡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

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龙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