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1-0104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0〕6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0〕33号),扎实做好2021年春节、元宵节烟花爆竹产销旺季期间安全检查工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领导
为加强此次烟花爆竹旺季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龙陵县烟花爆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安委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应急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整治工作重点
重点检查整治全县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整治。应急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的行为(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二是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批发烟花爆竹的行为;三是假借“连锁经营”等名义,违规收取连锁加盟费、安全风险保证金等行为;四是烟花爆竹零售店是否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违反烟花爆竹零售“两关闭、三严禁”的行为;(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严格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严肃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运输车辆、警示标志和产品装载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规行为,发现承运单位、车辆、人员涉及违法运输行为,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危险品查堵责任,客运经营者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客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上车。
(三)严格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违禁、超标、假冒产品的行为。对今年春节后再次生产、经营(进货、销售)超药量,超规格以及加装泡板、泡沫垫板、架空纸板的“假大空”组合烟花产品的,一律依照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追根溯源,将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部门严肃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力度。各乡(镇)要在春节前统一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突出边远集市、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的排查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行为。烟花爆竹“打非”情况请及时上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硝酸钾、硫磺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黑火药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环节的打非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处置。
三、整治工作时间和方式
整治工作以现场检查、举报查处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时间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2月28日。
四、专项整治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整治及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常抓不懈,全面持续开展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二)建立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三)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全社会参与监督,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打非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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