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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ajj/20240516-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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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龙陵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有关驻龙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龙陵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认真执行。

                                            

 

 

                                             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行业规定、规程、条例所规定的、隐藏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行为和危险因素,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和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措

施、带班作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日常检查不实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带班作业的;

(六)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七)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八)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十)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十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十二)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三)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十四)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规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及行为: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方案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九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短信、电话、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在举报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

第十一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禁止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2000元至50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三)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300元。

第十四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六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受理举报情况据实支出。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含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应当报告的举报;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对服务对象的举报;

(四)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五)举报的内容安全监管部门已经掌握的;

(六)安全监管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和龙陵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22年印发的《龙陵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龙安发〔2022〕5号)废止。

附件: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

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1﹒县发展和改革局:0875-6121247(电话),0875-6127087(传真),llxfgjbgs@126.com(电子邮箱)。

2﹒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0875-6121818(电话),0875-6121818(传真),llgxjbgs@163.com(电子邮箱)。

3﹒县教育体育局:0875-6121905(电话),0875-6121905(传真),lledu@163.com(电子邮箱)。

4﹒县自然资源局:0875-6121619(电话),0875-6128377(传真),llgtzy@163.com(电子邮箱)。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5-6121029(电话),0875-6127039(传真),llxcxjsjbgs@126.com(电子邮箱)。

6﹒县交通运输局:0875-6123085(电话),0875-6123085(传真),llxjtjbgs@163.com(电子邮箱)。

7﹒县农业农村局:0875-6121648(电话),0875-6121648(传真),nyj6121648@163.com(电子邮箱)。

8﹒县水务局:0875-6121343(电话),0875-6121805(传真),llswjbgs@126.com(电子邮箱)。

9﹒县林业和草原局:0875-6121833(电话),0875-6121833(传真),llxlyjbgs@163.com(电子邮箱)。

10﹒县文化和旅游局:0875-6121259(电话),0875-6122259(传真),llwgjbgs@163.com(电子邮箱)。

11﹒县卫生健康局:0875-6121133(电话),0875-6125120(传真),llxwsj013@163.com(电子邮箱)。

12﹒县应急管理局:0875-6123737(电话),0875-6127640(传真),llxajj@126.com(电子邮箱)。

13﹒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0875-6128408(电话),0875-6128408(传真),llxhbjbgs@126.com(电子邮箱)。

1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5-6125911(电话),0875-6125911(传真),llxscj888@163.com(电子邮箱)。

15﹒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0875-6121131(电话),0875-6121131(传真),llxgyyq2009@126.com(电子邮箱)。

16﹒龙陵公路分局:0875-6124753(电话),0875-6124753(传真),llgld6124753@163.com(电子邮箱)。

17﹒县道路运输管理局:0875-6121744(电话),0875-6121744(传真),llxdlysglj@163.com(电子邮箱)。

18﹒县公安交警大队:0875-6124700(电话),0875-6124700(传真),llxjjdd@163.com(电子邮箱)。

19﹒县森林消防中队:0875-6128939(电话)。

20﹒县消防救援大队:0875-6126119(电话),0875-6126119(传真),llxfdd@163.com(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