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11223-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龙各单位:
现将《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建设要求,切实厘清机构改革后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云安〔2021〕6号)要求,特制定《龙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如下。
一、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做好“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把发展作为安全的保障,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发改、工信、教育体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草、文旅、财政、市场监管、园区管委会等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邮政、地震、气象、烟草、通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履行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
(四)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
(一)县委办公室
1.负责督促检查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县委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情况。
2.负责转达和监督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县委、县委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
3.承担县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文件、文稿的审核把关工作。
4.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专项督查。
5.负责协调县委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负责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市和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应急保障、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2.负责协调处理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和问题。
(三)县纪委县监委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对监督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有关单位在事故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县委组织部
1.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参考。
2.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五)县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纳入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领导干部培训必修内容,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
2.组织新闻媒体(含电影行业)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3.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考核内容。
5.做好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负责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舆论监督工作。
6.监管电影行业经营行为。
7.负责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协调全县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8.组织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六)县委政法委
1.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依法治县总体部署,落实安全生产领域维稳工作,推动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体系,推动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
3.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七)县委编办
负责应急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落实应急管理部门机构及队伍与安全生产发展形势相适应的要求。
(八)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承担县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安全生产政策,起草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制度草案等。
3.安排部署年度性和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5.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7.依法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选矿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依职责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和尾矿库闭库工作。
9.组织制定有关行业部门规范性文件、规程和标准并实施,监督有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10.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工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12.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健全完善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3.落实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14.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5.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16.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九)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等纳入县专项规划。积极争取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设和隐患治理中央和省、市预算内投资支持,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县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的监督。
4.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审查内容,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情况纳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能源发展规划,组织落实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6.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等工作,落实上级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
7.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8.依法主管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支线及以上)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全县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及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监督各乡(镇)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处理龙陵辖区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履行油气管道行业管理职责,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营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9.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0.履行全县电力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电力行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全县粮食加工、存储、购销经营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仓库及其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负责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督促有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负责通用机械、专用设备、电子信息设备及产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有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严格执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及时掌握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将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县“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和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7.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和应用研究的组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8.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9.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按照《云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积极向上汇报争取,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10.按职责分工督促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3.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1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15.在规划、审批加油站过程中,把选点布局、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负责做好加油站依法经营和安全生产工作。
16.按职责分工督促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县教育体育局
1.负责教育和体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和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3.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有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专业人才。
4.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5.监督各类学校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大型聚会活动的安全管理。
6.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和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游泳、潜水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9.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县公安局(含县交警大队)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查处公共道路(含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机动车因违法停车导致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
2.负责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4.负责对放射源安全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5.负责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6.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道路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7.督促公安派出所依照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对规定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8.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十三)县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全县有关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规章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实施,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3.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社会救助、安抚工作。
(十四)县司法局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3.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县人民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4.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5.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6.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五)县财政局(国资委)
1.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财税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县本级财政保障范围。
3.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5.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6.参加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7.督促监管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十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有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负责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
3.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推进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按照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社会保障工作。
4.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有关政策。
5.负责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6.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有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十七)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按照职责分工,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3.把矿山新、改、扩建项目安全条件审核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前置准入条件。勘查和采矿许可情况应当及时抄送有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
4.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5.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依法依规推进管道建设规范化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同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6.组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7.负责对城乡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辐射环境监测,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的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并进行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3.负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4.负责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依法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组织拟定并实施建筑安全生产地方性政策、规章制度,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2.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负责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3.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燃气(支线以下)、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运行工作。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城市供水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4.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将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在居民小区内合理划分停车区域,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对小区内机动(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进行整治;对占道经营等导致消防车辆无法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县交通运输局(含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1.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2.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通信导航等工作,负责港口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和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公路、水路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5.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非法违法营运行为。
6.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拟订危险货物有关标准。
7.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8.负责职责范围内地方铁路、民航安全有关工作。
9.负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0.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县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农业生产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和渔政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和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县水务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所管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职责范围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依法查处涉河项目影响河道行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4.组织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水库安全大坝鉴定,负责江、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5.负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县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并实施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景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旅行社企业的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旅行社等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游客聚集场所、旅游设施、旅游车等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督促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4.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文化(文保)单位以及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负责全县文化市场和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6.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县卫生健康局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并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有关规章,组织制订职业卫生规划。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必要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二十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执行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照规定权限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作业人员,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4.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产品实施质量监督。
5.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7.配合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服务。
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县林业和草原局
1.依法履行林业、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林业、草原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等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森林草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措施并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火灾早期扑救等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防火工作。
3.负责林业、草原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县地震局
1.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中的安全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地震试验等有关科研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县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监督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派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十九)团县委
1.加强对全县青少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2.负责组织动员应急救援青年志愿者队伍工作。
3.负责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县气象局
1.依法履行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行业监管,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政务服务,组织制定全县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
3.加强对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的行业监管,依法履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的行业监管,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组织制定全县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三十一)县邮政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行和组织拟订实施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措施并实施,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二)县消防救援大队
1.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规章并实施。
2.承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消防队伍进行业务培训。
3.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有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指挥调度,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三十三)县硅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按职责分工督促产业园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单位,按照“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涉及“职责清单”中未明确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股(室)安全责任清单。
《龙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