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10720-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认真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工业硅及类似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云安办函〔2021〕47号)的要求,针对德宏州盈江县太平镇芒允村芒允工业园区内的盈江金源硅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4日组织工人开炉眼的过程中,发生的电炉内硅水喷出事故。分析我县工业硅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依然存在工业硅冶炼企业装备水平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虚化、违法违规现象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等突出问题。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县安委办决定即日起在全县开展为期2个月的工业硅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工业硅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排查整治
要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各工业硅冶炼企业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围绕《云南省应急厅关于印发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应急〔2019〕27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要求,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排查整治,逐一确认安全生产条件,重点排查内容:
(一)电炉炉基及浇筑区域积水或设置排水明沟。
(二)电炉的水冷构件是否规范设置流量、温度极限指示及报警器,是否设置冷却水供应应急电源及应急水池。
(三)电炉炉底是否按布局设置炉底温度测温仪。
(四)电炉电极液压系统是否继续使用普通液压油。
(五)出硅、精炼区域是否设置事故坑。
(六)冶炼、浇铸危险区域是否设置操作室和休息室。
(七)电炉冶炼、出硅和浇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操作人员人数是否控制,便于操作。
(八)生产过程中更换铜瓦、波纹管及电极时,是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
(九)工业硅浇铸区域是否设置物理隔离或安全警戒装置。
(十)硅包耳轴、包体壁厚,行车吊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是否定期进行物理探伤检测。
(十一)特种设备及附件是否开展定期检测。
(十二)岗位操作是否符合《工业硅安全生产规范》和《铁合金安全规程》。
(十三)电炉冷却水系统是否使用普通橡胶管。
(十四)出硅、修眼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效。
(十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考核合格。
(十六)企业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十七)企业是否对承载金属熔体或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违规改造。
(十八)企业是否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措施。
二、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7月31日)
各工业硅冶炼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对照重点检查内容,淘汰落后及禁止使用的工艺装备和产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运行和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规范使用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等工作任务,扎实组织开展自检自检,对查出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尤其是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真实有效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措施于7月31日前上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并及时利用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系统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开展相关工作存在困难的企业,鼓励其聘请专家辅助指导开展有关工作。
(二)专项整治阶段(8月1日至25日)
各工业硅冶炼企业自检自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责任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整改时限到位、整改投入到位和整改预案到位,切实达到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各工业硅冶炼企业于8月25日前把隐患整改报告上报于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三)执法检查和验收阶段(8月26日至9月2日)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将通过购买专家服务的形式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严格开展工业硅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凡是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一律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凡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凡是自检自查自改不认真、不配合执法检查或限期内未整改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凡是执法检查发现企业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有效控制、未按期淘汰有关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以及落后产能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责情况,严格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实施上限行政处罚,并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2号)规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凡是存在非法行为、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一律依法提请龙陵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防范事故发生;凡是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金属冶炼企业,一律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要求,从严查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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