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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ajj-/2022-1018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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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仍然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基础不牢固、安全监管不严格等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依然面临严峻挑战。为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全力以赴做好非煤矿山领域“防风险、保安全、迎二十大”各项工作,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总体方案》《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和《龙陵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夯实安全发展基础,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遏制一般事故为中心;以地下矿山,现状开采高度150 米及以上露天矿山,尾矿库和停用库为重点;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应急处置“4 张清单”,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趋稳向好,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和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将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法定职责列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配齐配强采矿、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杜绝“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严格按照《云南省非煤地下矿山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包保制度》规定,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以上政府领导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安全责任,迅速明确每座矿山安全生产的政府包保领导和监管责任主体;按照《云南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制度》规定,根据尾矿库包保责任人信息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公告尾矿库政府包保责任人、部门监管责任人、库长信息,确保安全包保责任落到实处。2022年10月底前,必须按规定完善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包保信息,并在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告。

(二)深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云安办函〔2022〕31号)明确的检查内容,对照新修订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于2022年11月底前再次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及时报县应急管理局门备案。非煤矿山企业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特别是井下安全出口、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地下矿山,“一面墙”开采和边坡存在严重垮塌迹象的露天矿山,主要排洪设施损毁、坝体出现严重管涌、贯穿性裂缝和大面积纵向裂缝的尾矿库,一律停产整改,隐患整改完毕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验收后,报县应急管理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县应急管理局将结合本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特点和监管重点,开展督查检查,全面调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省应急厅每月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开展1次督导检查。对排查不认真、隐患治理不彻底的企业,将采取警示提醒、约谈通报、依法处罚等措施督促落实。

(三)完善措施严控重大安全风险。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汛期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等工作,再次全面排查梳理重大安全风险,全面分析评估,形成重大安全风险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应急处置“4张清单”,并报县级应急管理局备案。凡是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采取切实有效管控措施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一律停产整改。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均要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生产地下矿山必须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生产和建设矿山必须建立并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制度;现状开采高度200 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现状总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必须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现状开采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和现状总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按规定开展边坡稳定性分析的,必须在“百日攻坚”行动期内开展1次稳定性分析;采取调度、通报、督办等措施,督促四等尾矿库完成企业端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持续推进非煤矿山“五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四)切实整改国家矿监局反馈问题。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的通知》(云安办函〔2022〕42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云安办函〔2022〕8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认真排查梳理本企业的具体存在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切实做到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并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制度上整改,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云南省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云安办函〔2022〕15号),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重点打击以下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矿山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和开采、“马拉松式”基建(以基建名义实施采矿活动)、边设计边建设边生产的,生产系统假整合、矿山“一证多采”的,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违法分包转包的,随意利用废旧工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及工艺的,探矿权项目坑探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并经审查通过、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存在采矿行为的,违规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安全中介机构出借设计和评价资质、出具虚假设计和评价报告等。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健全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处置结果回复制度,做到齐抓共管、联合惩处。

(六)严管停产停建矿山和停用尾矿库。所有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要按规定向县级应急管理局报备,明确企业管理、政府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防漏管失控。停产停建地下矿山要在各井口采取密闭上锁或砌封等措施,并安排专人值守;停产停建露天矿山要安排专人巡查,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和偷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停用尾矿库不再排尾的,要按规定及时闭库销号;停用库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在用库实施安全管理,并做好防洪设施、监测设施和坝体等主要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安全管理“滑坡”。县应急管理局将与公安、供电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所有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及时停止供应火工品、供电;对井下维修、排水等作业确需供电的地下矿山,要严查供电量,防止明停暗开。

(七)圆满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一是抓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工作。倒推时间、倒排工期,盯紧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逐项攻坚销号,2022年12月10日前各非煤矿山企业报送工作总结(附“两个清单”销号落实情况)。二是全面完成《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尾矿库闭库销号有关工作的函》《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确定的各县年度淘汰关闭目标任务。三是全面完成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2022年10月底前企业普查报告报县应急管理局,同时企业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APP。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围绕“防风险、保安全、迎二十大”这条主线,盯紧盯牢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和重点矿山,加强组织领导,采取超常规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全覆盖自查自纠,做到有认识更要有行动、压责任更要扛责任、有措施更要有结果,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强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本方案明确的攻坚重点,再梳理、再摸排、再聚焦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高风险企业和场所,做到心中有数,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应急处置“4张清单”,实行清单化建档立档、落实项目化管控措施,工作部署见事见人,强化分兵把守、分口负责,形成动态管控机制。

(三)狠抓落实,确保攻坚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对不放心地区、不放心企业、不放心矿山要严字当头,适时进行提醒、警示、约谈、通报、精准执法等,推动工作有效落实。要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严督细查,掌握一手信息、发现真实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消除重大隐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攻坚工作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以及瞒报谎报事故的,要严查严处、严肃追责。

请各非煤矿山企业于2022年10月15日前将本企业攻坚方案报送县应急局非煤矿山股。“百日攻坚”行动期间,每月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行动结束后报送工作总结。从2022年11月开始,每月报送“4张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