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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ajj/20231122-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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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排查整治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和省市县委、省市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分两个阶段。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阶段

即日起至2022年6月底。

(二)县安委会办公室全面督查阶段

2022年6月15日至党的二十大结束。期间,省、市安委办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同步进行督查。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

一是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召开大检查、大整治动员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全省、全省、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确保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的员工都熟知大检查内容和要求,确保大检查工作在本企业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本企业全员、全岗位参与大检查工作;二是各非煤矿山企业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组织专业人员,逐条对照本方案要求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开展大检查、大整治。检查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紧盯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和部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形成自查报告,建立非煤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自查报告和整改方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22年6月30日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三是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含尾矿库、选矿厂)应做到100%。上级企业应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下属矿山开展逐矿检查,既要查硬件条件、也要查管理制度。该上级整改的问题隐患要主动担当、主动领责,该下级矿山整改的问题隐患要督促整改到位,要重点解决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人员配备不规范,安全投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等重大问题,切实做到依法生产,合规经营。

(二)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全面督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将统筹好大检查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结合“三年行动”目标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检查。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在督促企业开展大检查大整治的同时,组织专家力量对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查,确保顺利通过大检查并圆满完成“三年行动”确定的目标任务。要通过大检查建立本地区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纳入当地“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督促企业切实消除隐患,切实整改问题,做到安全生产。

省、市安委办将对本级许可矿山或监管对象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在县安委会办公室督查检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重点县和重点矿山大检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典型问题将及时约谈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曝光;重大隐患将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责令停产整顿。对工作推进慢、效果差的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将结合大检查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非煤地下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和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等重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乡镇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乡镇党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及时研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非煤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座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座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矿山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对高风险矿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是否追究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矿山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五)项目审批情况。是否按国家规定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要求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否存在违规下放或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题,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各相关部门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执法检查前是否对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

(七)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非煤矿山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水、火、地压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八)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是否深入开展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严格控制尾矿库总量。是否推动编制并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是否推动尾矿库企业建设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按时接入应急管理部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有效督促尾矿库企业真正落实“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九)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是否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和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企业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是否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函〔2022〕15号) 和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2022〕54号)等相关要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是否严厉打击矿山“一证多采”、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行为。

(十一)非煤矿山防汛度汛措施落实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监管”要求督促辖区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和选矿厂)落实安全度汛措施,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非煤矿山事故;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联系,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准确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把安全度汛作为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开展督导检查。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建立健全企业防汛领导机构,修订汛期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及设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开展汛前、汛期和汛后安全检查,落实“责任、机构、人员、物资、预案”,强化汛期值班巡查与应急救援,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十二)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十三)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矿山“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四)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监管执法检查前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十五)矿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要满足工作需要。要开展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力量不足的,要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十六)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各矿山企业要保障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纳入尾矿库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范围的数据信息要与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联网对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健全完善“监测预警一接报消警一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十七)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要在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要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十八)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矿山企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报告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九)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防疫的关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制约其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进一步细化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过程纵向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贯通、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横向建立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络,要求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严格源头治理。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县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县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三)加强宣传警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自查不到位、治理走形式、责任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等突出问题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四)严格监管执法。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凡存在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又屡教不改的,要严处重罚;非煤矿山发生事故而整改不彻底且事故防范措施无效的,要坚决惩罚,必要时,视情节纳入“黑名单”管理。

(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企业于每月2日前分别将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清单》(附件2)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时间截至党的二十大结束。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2﹒重大隐患清单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一、非煤矿山上级公司

1﹒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制度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

2﹒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是否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是否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是否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

4﹒地下矿山企业是否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企业是否有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

5﹒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是否存在辨识评估不全面,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

6﹒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相符。

7﹒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能力,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组织安全培训,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以合同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9﹒“三项岗位”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0﹒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地下矿山

(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是否劣于设计值。

6﹒工程地质复杂、地压严重或者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7﹒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者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ニ)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在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2﹒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以及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产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是否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法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或者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严格落套“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毎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毎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简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毎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五)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采用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揺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毎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

7.斜坡道运输是否已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或者改装的无轨胶轮车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8.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9﹒是否将乘载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毎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10.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11﹒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是否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是否使用插爪式人车。

三、露天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査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者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四、尾矿库

(一)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4﹒是否存在设计以处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问题。

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縫,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10.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ニ)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敲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并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撰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并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7.是否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原则,对排洪系统质量进行检测;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是否完成整改。

五、采掘施工企业

(一)采掘施工企业资质能力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照《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定。

2﹒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是否存在以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

5.是否存在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包采掘工程。资质条件是否和从事的矿山作业相匹配。

(ニ)采掘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是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且未在其他项目部或者单位兼职。

2.采据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毎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3﹒采掘施工企业是否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奖惩考核。

4﹒省外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向作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全部录入全国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三)采掘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2﹒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依法和按协议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3﹒是否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装备,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

4﹒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6.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

7.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等。

8.项目部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附件2

重大隐患清单

填表企业:(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乡镇

矿山名称

重大隐患内容

挂牌督办单位

整改情况

(已整改/正在整改)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正在整改的填写)

1







2







3







4







5







6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备注:本表由各企业分别填报。由县应急管理局汇总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