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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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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lajj/20260729-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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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永隆铁合金有限公司“2·0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2月7日9时20分许,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陵*****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主体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事故发生后,龙陵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工作,2023年4月3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龙陵*****有限公司“2·0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及《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近3年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县安委办成立了“龙陵*****有限公司“2·0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相关单位就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一)成立评估组

2026年6月1日,县安委办成立了以安委办主任任组长,县安委办副主任、龙陵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有关人员及龙陵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关人员为成员的评估组。

(二)评估对象及评估内容

1﹒评估对象。根据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明确评估对象为龙新乡人民政府、山东省****公司云南分公司、龙陵*****有限公司。

2﹒评估内容。评估组逐项对照《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内容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事故行政处罚,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属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根据评估内容对龙新乡人民政府、山东省**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龙陵*****有限公司各责任单位对照事故防范整改要求开展的工作档案、台账等进行了查阅,并通过实地踏勘、座谈交流等方式了解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及工作成效情况。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事故案卷,查看行政处罚文书,核对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参阅各责任单位、相关部门的书面检查等文件资料,明确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落实情况:

(一)龙陵*****有限公司“2·0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情况。

1﹒山东省**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县应急局给予山东省****公司云南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山东省****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履行完毕。

2﹒龙陵*****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应急局给予龙陵*****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龙陵*****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4月26日履行完毕。

(二)龙陵*****有限公司“2·0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情况。

1﹒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县应急局给予山东省****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陈**已于2023年5月16日履行完毕。

2﹒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县应急局给予山东省****公司云南分公司项目负责人许**罚款人民币12000.00(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许**已于2023年5月16日履行完毕。

3﹒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应急局给予龙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罚款人民币5000.00(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陈**已于2023年4月26日履行完毕。

4﹒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应急局给予龙陵*****有限公司二期项目负责人陈*罚款人民币5000.00(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陈*已于2023年4月26日履行完毕。

5﹒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应急局给予龙陵*****有限公司安环科科长许**罚款人民币5000.00(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许**已于2023年4月26日履行完毕。

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工作档案、资料审查、实地踏勘、座谈交流等方式,对龙陵*****有限公司“2·0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开展评估,各相关单位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一)山东省****公司云南分公司。因评估时项目已建成投产,该公司已撤离龙陵县,故无法对该公司进行评估。

(二)龙陵*****有限公司。评估时因项目已建成投产,通过查阅档案材料,事故发生后,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严格规范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危险源辨识及管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明确建设施工期间安全目标,落实了安全职责。

(三)龙新乡人民政府。通过查阅档案材料,龙陵*****有限公司“2·0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龙新乡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积极协调事故单位妥善解决死者善后赔偿事宜。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龙新乡人民政府全面摸排辖区内各行业及在建工地的安全现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形成合力,协同解决,有效遏制事故高发的势头,共同守住安全生产工作底线,切实筑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线。

四、评估意见

评估组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龙陵*****有限公司“2·0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后,各相关单位均能够根据县政府批复意见,对照《事故调查报告》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及责任追究,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事故责任单位能够吸取事故教训,对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教育警示,进行事故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各被评估对象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评估结论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