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llajj/20260209-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
| 文号 | 浏览量 |
被处罚人:李某某
本机关于2025年 12 月02 日对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2024年2月至5月期间,李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存储、经营相关规定,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向青岛聚合赢造新能源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购买新能源动力液共计430桶,后存储在龙陵县龙江乡上龙村小羊田安置点(勐柳新街),并以70元/桶的价格向陈济洪、孙正辉、杨绍贤、李永财、张文炳、徐洪才等人销售,共获利4260元人民币。2024年6月17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经营点现场查获新能源动力液4桶。经保山市检验检测院质量检测,查获的新能源动力液甲醇含量(体积分数)为31.85%。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查获的新能源动力液闪点范围为-19℃至30℃。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新能源动力液属于危险化学品。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1份、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2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清单1份、延长查封扣押限期决定书1份、抽样取证凭证1份、取样照片1份、检验检测报告2份、微信支付凭证1份、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1份、龙陵县公安局移交案件材料1份、调查询问笔录6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号)裁量细则第 102 条 A档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经营的新能源动力液及时被查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主观对新型产品不明知属于危险化学品,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4260元人民币和扣押的4桶新能源动力液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龙陵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 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