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llajj/20260317-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3-17 |
| 文号 | 浏览量 |
被处罚人:李某某
本机关于2026年 1月28日对你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违反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2026年1月14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接收到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转办的一起安全生产违法举报,称龙陵县勐糯寒凌养殖场八达加油站违反加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2026年1月28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龙陵县勐糯寒凌养殖场八达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调取加油站视频监控及调查询问,发现你经营的龙陵县勐糯寒凌养殖场八达加油站存在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油、顾客自主加油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人员资质复印件、视频监控、任命文件、隐患排查记录表、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主动向龙陵县应急管理局提供了关于加油站违规使用塑料桶加注柴油问题的整改报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未被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 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