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41108-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1-08 |
文号 | 浏览量 |
(龙)应急罚〔2024〕011号
被处罚单位: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xxx 邮政编码:678300
违法事实及证据: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4年10月10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聘请保山市民生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21个安全隐患问题(其中2个问题为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公司自查上报1个)。该公司主动排查重大隐患上报,并主动消除隐患,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2024年11月30日前消除安全隐患;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