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40428-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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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8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家住龙陵县某乡镇的杨某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当日12时许,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杨某经营的饭店检查时,发现饭店在使用疑似工业用甲醇燃料。经询问杨某,其称该工业用甲醇燃料是其从昆明一家公司进购,杨某又将进购的工业用甲醇燃料销售给同乡镇的匡某、杨某、施某、袁某经营的饭店。经调查,自2020年6月以来,杨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工业用甲醇,销售额达7万余元。
【存在问题】工业用甲醇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事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满足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备的储存设施等条件,才能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都存在设施设备简陋、操作人员没有上岗资质、安全意识淡薄、消防设备不达标等问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杨某对工业用甲醇的属性和危险性认识不足,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明知销售的工业用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且需要取得先关资质的情况下依然抱有侥幸心理经营工业用甲醇,非法获利。
【处理结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杨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工业用甲醇金额达7万余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4月15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龙陵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抽样送检、收集证人证言、销售单据、交易记录等手段,查清了杨某长期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并从中获利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确凿充分,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在查明违法事实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通过部门协调联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彰显了龙陵县对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打击态势,也持续强化了震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