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31030-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0-30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电工李某在明知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于2015年4月1日过期的情况下任在公司履行电工职责、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保山民生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意见书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询问笔录1份;公司安全管理员杨某询问笔录1份;电工李某询问笔录1份;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结果1份;陈某、杨某、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六)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