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20531-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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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4日,根据省、市相关要求龙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评价公司相关专家对辖区内在产的非煤矿山、工贸、危化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对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内业资料、2号冶炼炉作业现场等进行检查后,专家出示了《龙陵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意见书》,检查共发现问题隐患30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30000.00元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龙陵县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