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20602-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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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根据省、市相关要求龙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评价公司相关专家对辖区内在产的非煤矿山、工贸、危化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对龙陵县勐华加油站检查时,发现龙陵县勐华加油站储油罐液位仪声光报警功能关闭未使用。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于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龙陵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