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20616-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6-16 |
文号 | 浏览量 |
2022年4月19日,根据省、市相关要求龙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评价公司相关专家对辖区内在产的非煤矿山、工贸、危化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对龙陵县勐糯庆德加油站检查时,发现龙陵县勐糯庆德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于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龙陵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