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3030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3-02 |
文号 | 浏览量 |
(龙)应急罚〔2023〕 03号
被处罚单位: 龙陵县鼎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龙陵县龙陵县龙山镇xxxx 邮政编码: 6783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华xx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8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龙陵县鼎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以来,未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2023年2月13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龙陵县鼎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烟花爆竹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仓库内烟花爆竹的实际存量为893箱,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库存量为6229箱。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龙陵县鼎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龙陵县鼎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部部分)数据、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企业部分)数据照片、企业主要负责人华xx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龙陵县国家金库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龙陵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