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1070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文号 | 浏览量 |
2021年6月8日县应急管理暗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龙陵县勐糯庆德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加油站推车式灭火器已失效。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于人民币13000.00元罚款(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