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0061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文号 | 浏览量 |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龙陵县镇安镇春欣石料厂矿山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正在作业的采面未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未分台阶开采,未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矿山开采面采用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采掘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费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于人民币30000.00元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龙陵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