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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ajj/20201011-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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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关于龙陵县宏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决定

龙陵县宏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两座尾矿库(龙陵县宏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八0八尾矿库于2013年9月停用、龙陵县宏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豪猪洞箐尾矿库于2015年3月停用),2015年9月该公司停产,停产后该公司不主动实施尾矿库闭库工作,2020年8月19日我局对该公司尾矿库检查发现,该公司尚未履行尾矿库闭库的主体责任。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尾矿库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龙陵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