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30414-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4-14 |
文号 | 浏览量 |
2023年3月16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龙陵悦源商贸有限公司木城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已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企业法定代表人廖*发身份证复印件、龙陵悦源商贸有限公司木城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加油站用油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廖*发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龙陵县工商银行,账号2510**************(填写时注明:缴纳龙陵县应急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