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2-1027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10-27 |
文号 | 浏览量 |
2022年9月28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龙陵县泰龙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黄草坝加油站进行了执法检查,现查明龙陵县泰龙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黄草坝加油站有3项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照片;3、现场检查同步录音录像;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5、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6、整改复查意见书、7、调查询问笔录3份;8、与案件有关的凭证复印件4份。
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贰千元(小写:¥2000);第2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第3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罚款人民币贰千元(小写:¥2000)。
以上3项罚款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千元(小写:¥24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龙陵县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