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2-0613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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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8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龙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龙龙陵县鼎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后,专家出示了《安全生产明察暗访检查意见》,检查共发现问题隐患7项,检查当天,龙陵县应急管理局结合专家意见开具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于2022年4月24日前完成7项问题的整改,2022年4月25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评价公司相关专家对龙陵县鼎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对3月18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复查,复查发现,责令企业整改的7项问题中,未完成整改2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于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龙陵县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