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3-0227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2-27 |
文号 | 浏览量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陈xx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龙陵县平达乡xxx店销售烟花爆竹,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一十四元。于2023年1月11日被龙陵县应急管理局查获,现场查获鞭炮三百零三封。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没收非法财物(鞭炮叁佰零叁封);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肆元整) 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