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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ajj-/2021-0720008 发布机构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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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关于龙陵县勐柳加油站的处罚决定

2021年7月9日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龙陵县勐柳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云保危化经字[2018]000093号)于2021年6月18日过期,检查当日加油站两台加油机5支加油枪处于工作状态,检查期间,该加油站还为1辆摩托车加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4.00元(玖佰伍拾肆),并处于人民币100000.00元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龙陵县财政局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