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30820-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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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赵X厚、谷X标、韩X笔、杨X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3年7月18日,龙陵县龙山派出所在龙陵县龙腾二级路龙陵至腾冲方向平梁子路口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缉时,查获赵X厚、谷X标、韩X笔、杨X玺4人乘坐的车内载有电鱼设备及渔获物。经龙陵县农业农村局查实,赵X厚、谷X标、韩X笔、杨X玺4人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活动属实。其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涉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23年8月18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赵X厚、谷X标、韩X笔、杨X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捕捞工具(电鱼设备1套、抄网兜2个、电极手竿1个),没收渔获物1公斤,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