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3040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4-01 |
文号 | 浏览量 |
1.吴X文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运输动物案
2023年2月22日,龙陵县打黑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吴X文驾驶货运车从勐糯方向前往施甸运输的32头生猪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值金额126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3月1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吴X文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780.00元的行政处罚。
2.杨X和、赧X柱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2年5月13日,德宏州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检察院在瑞丽江流域弄另水电站库区开展联合执法时,在德宏州梁河县与龙陵县共管水域三岔河段现场查获当事人杨X和、赧X柱2人,在其水域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涉嫌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2023年3月28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杨X和、赧X柱作出1.没收涉案捕捞工具(超声波电鱼设备2台、抄网1根、蓄电池1个、充电机1个);2.没收渔获物33.95公斤;3.共处罚款12000元(对赧昌柱处于7000元罚款,对杨绍和处于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