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40427-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4-27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岳品松,男,汉族,36岁。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11日,凌晨3时10分,打黑边境检查站流动查缉组民警在龙陵县三江口往天宁方向岔路口,依法对一辆车牌为云MZ6682的红色货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车货箱内查获活体黄牛11头,未能出示检疫证明。同日,打黑边境检查站将案件移交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同日,经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逐对当事人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移交涉案现场和隔离观察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现场检查(勘验)时发现涉案车辆内载有涉案黄牛11头,涉案黄牛通体灰白色。其中10头活体牛,1头已无生命体征(移交时已死亡)。涉案黄牛未见佩戴耳标,分别用绳索栓在车厢两侧栏杆上。现场检查(勘验)时,当事人未能出示随车所运输11头黄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的10头活体黄牛进行了称重,并报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对涉案的10头活体黄牛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将涉案的10头活体黄牛指定栓养在杨杰周养殖场内北侧养殖区进行隔离观察。将已死亡(死因不明)的1头涉案黄牛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8张。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涉案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向当事人下达了《龙陵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龙农(动物防疫)扣〔2024〕4号。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在临沧市耿马县一养牛场购买黄牛11头,2024年4月10日19时左右从耿马启运,使用一辆车牌号云MZ6682红色大运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输至龙陵县象达镇家中饲养。凌晨3时10分,在行驶至龙陵县三江口往天宁方向岔路口时被打黑边境检查站动查缉组民警查获。2024年4月11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当事人未能出示运输涉案11头黄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10头涉案活体黄牛重量为3462公斤,经物价部门核价,涉案10头活体黄牛货值金额为69240 .00元,当事人运输涉案黄牛时未产生运费。其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为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8张照片: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在打黑边境检查站营区内(移交现场)、龙陵县象达镇赧洒村委会杨杰周养殖场对涉案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于2024年4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共同证明了当事人运输涉案黄牛的现场情形。
证据二为1份《移交登记表》“2024.4.11非法运输活体牛案”和1份《询问笔录》:2024年4月11日,凌晨3时10分打黑边境检查站查获当事人涉嫌非法运输活体牛的情形,并将案件移交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处理。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在龙陵县象达镇检疫申报点,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与第一组证据中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同证明了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10头活体黄牛的事实。
证据三为1份《岳品松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称重结果》和1份《价格认定结论书》:2024年4月11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龙陵县象达镇赧洒村委会杨杰周养殖场,对当事人运输的10头活体黄牛现场称重制作的《岳品松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称重结果》1份;2024年4月15日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龙发改价认〔2024〕30号)1份,与证据一中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证据二中《询问笔录》,共同证明了当事人运输的涉案10头活体黄牛重量为3462公斤、货值金额为69240.00元的事实。
证据四为当事人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同日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与第二组证据中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供述的事实,共同证明了岳品松为本案违法当事人,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事实证据充分,应以认定。
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动物防疫)告〔2024〕4号),并告知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或已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之规定。应给于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农规【2023】2号)》第二章 畜牧兽医监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34项裁量基准裁量。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能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在适用罚款处罚时,认定为从轻处罚。可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3倍的罚款,足以起到惩罚的作用。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20772.00元整(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3倍的罚款:69240 元×0.3=2077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