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2-8/20241028-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10-28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以案释法”活动典型案例公示

一、赵XX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未批准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案情摘要 2024年5月21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第2季度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的通报》,通报了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二关赵XX养殖场所抽检鲤鱼样品中检测出含有禁用兽药氯霉素、未批准使用的兽药地西泮,要求开展溯源、监督抽查和执法查处工作。2024年5月29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对赵XX养殖场所养殖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样检测。经委托云南同川农业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样品中检测出含有未批准使用的兽药“地西泮”1.04ug/kg,判定该样品不合格。2024年6月24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赵XX涉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未批准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时对涉案批次的鱼池清理出鱼517.15公斤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处理结果2024年9月2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赵XX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未批准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赵XX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坚守法律底线,自觉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确保消费者安全放心使用。本案当事人不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明知违法使用兽药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但仍进行使用,最终受到处罚。该案警示,作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依法使用兽药,科学养殖水产品,严格履行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二、裴XX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2年5月9日,云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龙陵县勐糯镇XX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昆明XX 化肥有限公司的涉案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查。该样品经检验,总养分(N+P2O5+K20)的质量分数、氧化钾(K20)的质量分数、总铊不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复合肥料》GB/T15063-2020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肥料产品2吨,销售所得4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涉嫌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18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裴XX给予警告;处于违法所得4000元×1.5倍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肥料作为基础农资,必须保证其质量和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相符。假冒伪劣肥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且给农业生产带来了风险。因此,各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强化自身规范管理,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质量意识和责任担当。当事人在调入该批次涉案肥料时,应当查验肥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应当履行对肥料产品质量核验的职责,才能有效避免购入假冒伪劣肥料,为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三、李XX经营假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2年7月13日,龙陵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对公安部通报的毛进国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涉案线索开展协查工作,对线索涉及的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酒房乡沙子村打黑街XX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李XX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进行核查。该案经侦查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2023年7月3日,龙陵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将线索移交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2023年7月4日,保山市农业农村局裁定由龙陵县农业农村局管辖并立案查处。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农药“虎帮”2甲·草甘膦,系河南郑州市公安机关破获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黑窝点所生产的农药,属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该涉案农药经过检验检测,其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中的2甲4氯纳质量分数(未检出),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涉嫌经营假农药的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底,与一个陌生号码电话联系,商定以250元/件的价格,购进涉案农药“虎帮”2甲·草甘膦200件(800瓶),当事人收到涉案农药后分2次支付了对方货款46000元。当事人收到货后将涉案农药转运至施甸县酒房乡打黑街XX农资经营部进行了经营销售。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时,当事人共计销售涉案农药619瓶,获违法所得46425元,货值金额60000元。

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济状况等进行了综合权衡考虑。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所经营的假农药未造成危害且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及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经营假农药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023年9月18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假农药行为;没收涉案农药“虎帮”2甲·草甘膦共计181瓶;没收违法所得46425元;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药质量关系重要农产品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药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经营市场。作为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知识和农药管理的相应认知,依法依规从正规渠道购进农药。在本案中当事人购进涉案农药过程中,主观上贪图便宜,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不正常价格购进该涉案农药,未严格对所购农药及供货方资质进行查验。虽主观上未存在经营销售假农药的主观故意,但贪图便宜未严格把关农药进货渠道是造成本案违法行为的关键。但当事人在明知违反农药管理规定和触犯法律的情况下,仍然购进来历不明的农药,造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该案执行中,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提交了《减轻处罚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现有贷款335.4万元,赡养3位老人,供读一名在校大学生,经营农资也利润微薄,提出申请分期支付罚款。

经龙陵县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批准了当事人分期支付罚款的申请,体现了农业农村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的典型案例。

四、唐XX经营劣种子一案

案情摘要2023年2月13日,龙陵县种子管理站按照相关要求依法对唐XX经营的龙陵县象达XX农资农家店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时,抽取了标称为酒泉市通盈种苗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昊单568”玉米种子送检。2023年5月3日,经保山市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昊单568”室内发芽率检测值为71%,种子样品发芽率与种子包装袋上标签标注值不符,均低于种子包装袋上标签标注值,判定为种子样品发芽率不合格。其经营行为涉嫌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从隆阳区XX农资经营部,调进涉案玉米种子“昊单568”2件(80公斤),调入价格38元/公斤,零售50元/公斤。涉案品种调共进1个批次种子,进货金额为3040元,货值金额为4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发芽率低于包装标签标注值的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第三款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当事人经营发芽率低于包装标签标注值的种子的行为,已构成了经营劣种子违法行为。

2023年7月3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劣种子行为;没收涉案“昊单568”玉米种子共计74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种业振兴是粮食安全的根基,推进种业振兴必须加大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管理,提升种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经营种子直接违反《种子法》,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种植着的合法权益。该案警示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五、张XX、李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案情摘要2024年2月1日13时30分龙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杭瑞高速黄草坝加水站,查获当事人在李XX驾驶车牌号为云M53576重型仓栅式货车上运输的17头水牛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龙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将涉案车辆和牛押运至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松山中队,并于2024年2月1日将案件移交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1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并将涉案水牛押运至镇安镇陈XX养殖场进行隔离观察,通过询问,货主张XX和驾驶员李XX均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称重17头水牛重量7530公斤,物价部门核价货值金额150600.00元,双方笔录证实运输费用为600.00元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之规定。

处理结果张XX、李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2024年2月8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张XX、李XX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并对张XX处45180元、对李XX处1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对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自觉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承运人李XX明知所承运动物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运输动物,违法就要受到处罚。

六、赵XX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案情摘要2023年3月21日,保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当事人开办的龙陵县碧寨乡XX养殖场饲料经营门店抽取大理XX畜牧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2月16日生产的“神奇牌全兴仔猪浓缩饲料1099”进行检验。2023年4月21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保山市饲料兽药监测所2023年4月1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该批次饲料产品的粗蛋白质实测值38.6,判定值≥39.7,产品指标为≥41.0,实测值低于判定值。根据《2023年云南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规定检验上述项目,按照标签明示指标、产品质量标准Q/DYH-2020、GB/T18823-2010、农业部公告2625号公告,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2023年5月18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2月17日购进“神奇牌全兴仔猪浓缩饲料1099”75件,进货单价176元/件,进货金额13200元,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4月24日期间销售5件,销售单价210元/件,销售金额1050元,当事人在自己养殖场饲喂26件,库存44件。

处理结果赵XX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即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规定。

2023年6月19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神奇牌全兴仔猪浓缩饲料1099”44件;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并处罚款264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养殖业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养殖场(户)利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危害了养殖场利益。生产、经营饲料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否则就要受到处罚。该案警示,饲料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违法就必须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