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58B/20260608-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定义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设置,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服务类基层岗位、辅助性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区基层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乡镇(街道)、社区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公共环境卫生、群团工作等基层公共便民服务类岗位。
(二)劳动保障基层平台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扶贫辅助、就业社保协管等岗位。
(三)其他基层协管类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等岗位。
(四)企业非管理类类岗位,具体包括我省省内家政服务业行业、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养老服务行业中的中小微企业申请开发的城镇非管理类公益性岗位。
(五)其他岗位,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收发文件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城镇公益性岗位数每年要结合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情况和本地城镇公益性岗位数量进行总量调控,空编超过10%(含)或超编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申报新增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我省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且无法实现市场化自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办理了失业登记且处于有效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五)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六)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七)被征地农民(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续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特殊情况:安置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可再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进行二 次安置,同一人员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公益性岗位二次安置优先安置退出后难以市场化就业的大龄(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
四、岗位开发管理流程
县人社部门征集岗位→用人单位向县人社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县人社部门审核审批→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人员选聘→人员安置(公示、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保参保)
五、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为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执行标准
1.城镇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协助管理类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870元/月。
2.我省省内家政服务业行业、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养老服务行业中的中小微企业每人每月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
(三)补贴申领方式
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以向龙陵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请补贴,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六、人员退出管理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城镇公益性岗位:
1.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
5.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个人身份信息的;
6.在岗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 的;
7.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含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监事、董事、经理、理事的;
8.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咨询电话 龙陵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875-6127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