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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58B/20240524-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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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社会保障
龙陵县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告知书

根据《保山市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经办流程》的通知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县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及生育保险费工作,依法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合法权益,确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享受各项医疗待遇,现将相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代缴范围

我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愿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

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缴费方式

(一)由龙陵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单位参保登记后,凭失业保险金发放名册按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医保参保、停保等变更业务,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二)2024年6月以前,由龙陵县社保经办机构到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新参保手续,之后每月1日至20日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次月参保人员(失业人员)增减变更手续。

(三)2024年1至5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完成参保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基数并一次性缴纳1—5月应缴费用,6月发生变更的人员在5月20日前办理增减变更手续并申报基数后,6月可正常缴费。6月1日以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当地税务部门为其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申报缴纳时间为当月1日至20日)。

(四)对次月即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从办理停保手续的次月不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四、相关特殊问题处理

(一)从2024年5月1日起,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至领取失业保险金前的医疗保险费,可由本人按医保政策规定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社保部门不再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个人需要续保的根据医保相关规定办理。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已缴纳医疗保险费(包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本人可根据医保和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申请停保、退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2024年1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和补缴费用。本人选择自己承担已缴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再为其进行补缴,已缴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也不予报销。参保人根据参保缴费情况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未在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而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本人可自行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本人可根据医保和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申请停保、退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2024年1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和补缴费用。选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由本人自行承担费用。参保人根据参保缴费情况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五、特别提醒

(一)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之前实行的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先自行缴纳后凭交费单据再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窗口办理报销的方式不再执行。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已选择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自行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业务后再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未办理停保业务的视为放弃代缴。

(三)已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4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人员,由本人向税务部门提起退费申请后由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后再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

(四)2024年1-6月已自行缴纳过职工医疗保险,且发生门诊或住院费报销的,相关业务办理另行通知。

医保咨询电话:0875-6125387

失业保险咨询电话:0875-6121810

龙陵县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