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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58B-30/2016-0908064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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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龙陵县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保人社发电〔2013〕11号),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9日在全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及成员

组 长: 黄正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 裴兴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黄国建 县水务局副局长

何 锋 县公安局副政委

范志勇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月仙 县总工会副主席

杨 波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 杨济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股股长

雷正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科长

许升平 县水务局工程管理站站长

杨永孝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赵德庆 县财政局企业股股长

熊照海 县总工会办公室主任

匡 毅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杨济成同志兼任,县人社局法制监察股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 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业,建筑施工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建设施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保证金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单位,应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三、 认真组织,分段实施

(一)宣传及自查阶段(2013年12月6日至9日)。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各用人单位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3年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5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建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阶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建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部分乡(镇)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9日)。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各用人单位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按照“省政府第166号令”及市政府“保政办发〔2011〕196号”、“保政办发〔2011〕226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建立工资准备金、工资保证金和政府应急周转金,从源头上遏止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城建部门重点检查建设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评价为不良信用单位;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协调相关单位,通过农民工联席会议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政府应急周转金等办法把突发事件尽量及时、妥善地解决在属地。对工作马虎、不尽职尽责造成影响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五)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请各乡(镇)劳动保障所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12月26日前将专项检查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2014年1月6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综合情况书面材料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上报数据和材料要求按时和准确,并作为乡(镇)年底考核评比依据。对不及时上报和填报数据不准、逻辑混乱的将予以扣分。

联系单位: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杨济成 匡毅

联系电话:0875—6127421

传真:0875—612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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